曝光臺|廣東省藥監局公布化妝品監督抽檢結果 廣州鑫姿4批次染發劑不合格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何璇 實習記者李易真) 3月18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化妝品抽樣檢驗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2期)》(以下簡稱《通告》)?!锻ǜ妗凤@示,根據該省2020年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安排,此次抽檢共涉及全省592批次化妝品。經檢驗,合格樣品576批次,不合格樣品16批次,涉及廣州市鑫姿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鑫姿)等8家化妝品生產企業。
廣州鑫姿曾多次被點名
《通告》顯示,標示為廣州鑫姿生產的2批次鑫姿染發膏(自然黑)(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XZ20071901、XZ20061501)因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的染發劑間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不合格;1批次鑫姿染發膏(棕色)(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2020101501)因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的染發劑對苯二胺、間苯二酚、N,N-雙(2-羥乙基)對苯二胺硫酸鹽不合格;1批次鑫姿染發膏(自然黑)(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2020091801)因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的染發劑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不合格。
國家藥監局于2019年1月發布的《化妝品抽檢問題小科普(第3期)》顯示,《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以及國標《GB5296.3-2008 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中規定,化妝品標識應當真實地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名稱?;瘖y品原料直接影響終產品的安全及功效,實施全成分標識規定,要求產品包裝上提供配方信息,可使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了解配方,根據自身意愿選購合適產品,避開過敏原料。
針對4批次產品不合格一事,記者致電廣州鑫姿。電話接通后對方表示“知曉產品不合格,并已召回不合格批次產品”。當記者進一步詢問企業是否就不合格產品進行自查時,企業拒絕回答并掛斷了電話。
記者登錄中國健康傳媒集團食品藥品輿情監測系統查詢發現,僅2020年,廣州鑫姿就多次因質量管理、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監管部門點名。
2020年10月1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的《2020年廣州市化妝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情況通報(第2期)》顯示,廣州鑫姿因違反了《化妝品生產許可檢查要點》的相關要求,在質量管理、廠房與設施等5方面存在多項不合格項目,如不能提供產品批生產記錄、洗手設備不能正常使用、原料無標識信息、產品無留樣等問題,已由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企業限期整改。
2020年7月8日,廣東省藥監局網站發布對廣州鑫姿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表。根據公開表,經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發現,1批次生產批號為XZ190910(H)的鑫姿染發膏(自然黑)未檢出批件及標簽標識的染發劑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鹽酸鹽等;1批次生產批號為XZ190926(H)的鑫姿染發膏(自然黑)未檢出批件及標簽標識的染發劑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鹽酸鹽,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的染發劑甲苯-2,5二胺硫酸鹽、間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依據《廣東省化妝品安全條例》相關規定,廣東省藥監局對廣州鑫姿共計罰沒4.82萬元。
另涉12批次化妝品不合格
除上述4批次不合格產品外,《通告》中另外12批次不合格產品分別是:
標示為廣州彰彩保健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彰彩焗油染發霜(晶醇咖啡)-植物調理型(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ZC2020101801)和1批次彰彩生態染發霜(紫色)(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ZC2020081801)不合格;
標示為廣州市白云區龍歸名匠化妝品廠生產的2批次染發膏不合格,不合格產品分別為名匠染發膏(黃色)-A劑(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190406101)和名匠染發膏(黃色)(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200807101);
標示為廣州市妝典美容用品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妝典染發膏(自然黑)(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19101402)和1批次妝典染發膏(金紅色)(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19101404)不合格;
標示為廣州九弘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承康 護童維E軟膏(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20190622、20200626)不合格;
標示委托方為韓后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為廣州市馨雨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韓后黑酵母水光凈透泡泡精華面膜(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XY 664)不合格;
標示為廣州普伽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Hungtzu 紅姿六勝肽修護調理冰膜(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PJN20T025)和1批次SAMKUS上官氏冰爽沁潤安瓶蠶絲冰膜(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PJN20U088)不合格;
標示為廣州芳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Fairy Aroma呼吸面膜(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D201014)不合格;
另據《通告》,針對上述不合格化妝品,廣東省藥監局已組織省內各相關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有關生產經營企業進行立案調查,責令生產經營企業召回不合格產品,查清不合格產品的數量和流向,并將相關信息通報產品流向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責任編輯:張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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